用人單位試用期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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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延長試用期
用人單位無端延長試用期屬于違法違約行為(除非在合同中約定用人單位認為可以延長試用期勞動者表示服)。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約定試用期被延長
勞動合同法第19條第2款規(guī)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在企業(yè)人力資源管理實務中,往往會出現這樣的情形,某個員工在試用期間表現平平,沒能在原本約定的試用期內對其工作能力看得清楚,于是用人單位想再考察一段時間看看。然而,試用期內延長轉正時間
試用期延長有法定的條件的試用期期間請假,單位要延長試用期合法嗎期
不合法。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原問題:《用人單位解聘試用期員工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符合如下條件,用人單位可以合法解除勞動關系,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勞動者的情況符合《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guī)定2113的;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解除勞動關系,必要時,用人單位可以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者賠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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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xù)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tài)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yè),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