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械委關于出國留學人員工作的若干規(guī)定
2025-06-05 07:57
336人看過
乙方
甲方
出國
國家機械委關于出國留學人員工作的若干規(guī)定(國家機械委機委外(1987)109號1987年6月18日)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改進和加強出國留學人員工作的若干問題的通知》和國務院國
國家機械委關于出國留學人員工作的若干規(guī)定
(國家機械委機委外(1987)109號
1987年6月18日)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改進和加強出國留學人員工作的若干問題的通知》和國務院國發(fā)[1986]107號文件精神,現(xiàn)對我委選派人員出國留學(包括研究生、進修、學習、培訓、合作研究人員)有關事項做如下規(guī)定:
一、選派原則
國家機械委所屬各單位,通過各種途徑和方式選送人員到國外有關研究機構、高等院校、工商企業(yè)進修實習或攻讀學位是加快機械工業(yè)人才培養(yǎng)的重要途徑,必須有計劃、有重點地穩(wěn)步發(fā)展,長期堅持。要從機械工業(yè)的實際出發(fā),密切結合國內生產、科研的需要,以解決生產、科研中的重點問題為主,做到按需派遣,保證質量,學用一致。
二、項目申請
除國家統(tǒng)一選拔派出(簡稱國家公派留學)以外,委屬各單位通過取得獎學金或其他方式資助選派人員出國留學(包括研究生、進修、學習、培訓、合作研究)均為單位公派。單位公派的項目必須經委內各主管司局審核,納入本單位、本部門的派遣計劃。
項目申報一般規(guī)定每年一次,于上年的11月底前由各主管司、局集中交對外司匯總審核(委屬院校由教育局匯總審核)后,報請主管委領導審批。個別特殊情況在年內臨時申報。
進修、學習期限一般為三個月至一年,由本委按計劃確定。
派出單位應注意按項目需要選擇具有較高水平或專業(yè)特長的合適的國外對口單位。
由定居國外及香港、澳門、臺灣親友資助的出國留學人員應在公安部門辦理自費出國申請手續(xù)。
三、管理工作
公派出國留學人員在辦理出國手續(xù)前,要與本人所在單位簽訂《出國留學人員協(xié)議書》,內容包括學習目標、內容、期限、回國服務要求、留學人員出國經費的具體規(guī)定以及派出單位與個人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和責任等。
學習期間或期滿后,一般不得改變原派出身份。未經本委批準,不得擅自延期;逾期不歸者,一年內停薪留職,一年后是否保留公職,由派出單位視具體情況決定。
派出單位應指定專人與留學人員保持聯(lián)系,給予各方面關心和指導,督促其學成后按期歸國。
出國進修人員在國外期間不享受回國休假待遇,他們在國內的配偶,屬在職職工,一般也不給予出國探親待遇。
研究生在國外期間,回國休假事宜由人員所在單位確定,其在國內的配偶,一般也不提倡自費出國探親。如實屬需要,由派出單位批準后,通過公安局辦理出國手續(xù)。探親期限一般為3個月,逾期不歸者,如屬在職職工,則從第4個月起停薪留職。探親期間如有申請留學者報主管部門批準后按規(guī)定辦理轉派手續(xù)。
留學人員回國后的休假期,由人員所在單位安排,一般不超過1個月。
四、經費標準
凡取得國外資助,由單位公派的出國留學人員,在國外實行生活費大包干的辦法,參照我駐外使、領事館規(guī)定的公費留學人員開支標準執(zhí)行,如國外不能資助往返國際旅費,則其旅費(人民幣)由人員所在單位負擔,國內工資照發(fā)。在職的獲準出國自費留學人員,自出境后的下一月起停發(fā)工資。
受聘出國講學、技術指導、合作科研并在國外領取工資的人員,原則上由派出單位參照國家教委、財政部(86)教外綜字088號《出國教師生活待遇的有關規(guī)定》中經費包干標準執(zhí)行。
上述人員所獲資助費或工資,除按標準支付包干費用之外,其他剩余部分歸出國人員所在單位所有,并在出國留學協(xié)議書上明確經費處理辦法。無外匯帳戶的單位應在委對外司結算,外匯額度由對外司代存并歸人員所在單位使用,人民幣則退回原單位。任何單位不得留存外匯現(xiàn)鈔。
原機械部、兵器部發(fā)布的有關出國留學工作的規(guī)定與本規(guī)定相抵觸的,以本規(guī)定為準。本規(guī)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 出國留學人員協(xié)議書(參考樣式)
具有法人資格的企事業(yè)單位(以下簡稱甲方)的法人代表__同志委托本單位___同志作為代理人,與_____(單位)___同志(以下簡稱乙方),就甲方派遣乙方出國學習事宜,簽定如下協(xié)議:
第一條 甲方派遣乙方出國學習是根據培養(yǎng)人才和教學(科研)工作的需要安排的。乙方同意甲方的安排,志愿出國努力學習,學成及時回國為祖國社會主義建設事業(yè)服務。
第二條 甲方派遣乙方自__年__月至__年__月,以__身份,赴__國學習。
第三條 甲方和乙方商定的學習內容是 。乙方須達到的目標是 。甲方指導乙方確定具體的學習計劃。
第四條 在乙方出國學習期間,甲方指定專人,給予必要的業(yè)務指導。甲方對乙方在國內的直系親屬,按國內同類職工,給予必要的關心和幫助。
第五條 甲方根據國家的政策和規(guī)定,明確乙方在如下方面享受的待遇:
(一)乙方系(國家公派或單位公派出國學習人員);
(二)出國服裝補助費(人民幣 元);
(三)出國國際旅費(人民幣 元);或提供往返國際機票;
(四)國外學習、生活費發(fā)給標準;
(五)在本協(xié)議書第二條規(guī)定期限內國內工資照發(fā);
(六)在本協(xié)議書第二條規(guī)定期限內國內公職保留;
(七)其他待遇(如回國休假待遇,提供回國探親旅費、配偶出國探親、子女隨其出國等)。
第六條 甲方在乙方按期學成回國后,負責乙方的工作安排和使用,并積極創(chuàng)造條件發(fā)揮乙方的作用。
第七條 乙方保證按本協(xié)議書第二、三條規(guī)定在國外努力完成學習任務。其間,每三個月(進修人員)或一個學期(研究生)向甲方書面報告一次思想、學習情況。
第八條 乙方抵達學習所在國后,即向我駐該國使、領館報到。乙方在國外期間繼續(xù)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權利,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義務,并嚴格遵守我國對出國學習人員的要求和規(guī)定。
第九條 乙方學習期滿回國后,應在一個月內向甲方報到,交還護照,辦理有關手續(xù)。乙方須根據本協(xié)議書第三條的規(guī)定向甲方提交書面學習報告(或學位論文,科研成果等。)
第十條 乙方保證回國后至少在甲方工作 年。否則,乙方(或其新任職單位)應根據其不履行協(xié)議的時間,償還甲方提供給乙方在國外學習期間的部分或全部費用。
第十一條 乙方無論因何種原因需延長在國外逗留期限或改變學習內容,均應在本協(xié)議第二條規(guī)定的學習期限結束前三個月向甲方提出書面申請,經甲方同意后,方可辦理有關手續(xù)。甲方收到申請后,應在一個月內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答復。
第十二條 甲方將根據需要決定是否將本協(xié)議書副本提交乙方學習所在國的有關方面。
第十三條 乙方經甲方同意后,確定 同志(家住 現(xiàn)在工作單位 )為乙方出國學習的國內擔保人,擔保人的義務是,督促乙方按本協(xié)議要求努力完成學習任務,按期回國服務。必要時、擔保人要責成乙方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甲方違反本協(xié)議時,乙方有權向甲方的上級主管部門提出申訴,要求甲方的上級主管部門責成甲方執(zhí)行本協(xié)議。必要時,可由司法部門起訴。
乙方違反本協(xié)議時,甲方將根據乙方違約的輕重程度和不同情況,對乙方采取批評教育、停薪留職、開除公職、要求償還有關費用、要求乙方所在學習國的有關部門協(xié)助履行協(xié)議、向司法部門起訴等措施,來追究乙方的責任。
第十五條 本協(xié)議自公證之日起生效。簽字各方應保證執(zhí)行。
本協(xié)議一式五份,甲方執(zhí)兩份,乙方和乙方的擔保人各執(zhí)一份。甲方向乙方學習所在國的我駐外使、領館提交一份備案。
甲方代表或
甲方代理人(簽字) 乙方(簽字)
甲方單位公章: 乙方擔保人(簽字)
評論
相關法律條文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