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設立中外合資對外貿易公司試點暫行辦法_全文 
            
                2025-10-30 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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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6年第3號)《關于設立中外合資對外貿易公司試點暫行辦法》已于1996年9月2日經國務院批準,現(xiàn)予發(fā)布,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部長吳儀1996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
 (1996年 第3號)
 《關于設立中外合資對外貿易公司試點暫行辦法》已于1996年9月2日經國務院批準,現(xiàn)予發(fā)布,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部長 吳儀
 1996年9月30日
 關于設立中外合資對外貿易公司試點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促進我國對外貿易的發(fā)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法》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外國的公司、企業(yè)(以下簡稱“外方公司”)同中國的公司、企業(yè)(以下簡稱“中方公司”)在中國境內(試點地區(qū))設立專門從事進出口貿易的中外合資外貿公司(以下簡稱“合資外貿公司”)。
 第三條 
 合資外貿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合資外貿公司的注冊資本中方公司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一;外方公司所占比例應在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法定代表人應由中方公司委派。
 第四條 
 設立合資外貿公司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外方公司應具備以下條件:
 1、申請前一年營業(yè)額在50億美元以上;
 2、申請前三年年平均對華貿易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
 3、申請前已在中國境內設立代表處三年以上,或在中國境內投資超過3000萬美元。
 (二)中方公司應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外貿經營權;
 2、申請前三年年平均進出口額在2億美元以上,其中出口額不低于1億美元;
 3、已在中國境外設立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合資企業(yè)3個以上,申請前三年境外企業(yè)年均營業(yè)額超過1000萬美元。
 (三)合資外貿公司應具備下列條件:
 1、注冊資本不得低于1億元人民幣;
 2、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
 3、有與其對外貿易經營相適應的營業(yè)場所、專業(yè)人員以及其它必備的物質條件。
 第五條 
 申請設立合資外貿公司,中方公司須將下列文件通過當?shù)赝饨涃Q主管部門報國家外經貿主管部門審查:
 (一)項目建議書、中外各方簽署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合同、章程;
 (二)中外各方的注冊登記證明文件(復印件),資信證明文件和法定代表人證明文件;
 (三)外方公司在中國已投資企業(yè)的批準證書(復印件)或設立駐華代表處的批準文件(復印件)、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和中國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復印件);
 (四)中方公司在境外設立的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合資企業(yè)的注冊登記證明(復印件);
 (五)中外各方近三年的資產負債表及審計機構出具的確認證明;
 (六)擬設立合資外貿公司的經營商品范圍;
 (七)國家外經貿主管部門要求的其它文件。
 合資外貿公司經國家外經貿主管部門審查并報國務院批準后,由國家外經貿主管部門頒發(fā)批準證書。
 第六條 
 設立合資外貿公司的申請獲得國家批準后,中方公司應自批準之日起一個月內,憑批準證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手續(xù),并自注冊登記起一個月內向其主管財政機關辦理財政登記。
 第七條 
 外方公司應以可自由兌換的貨幣作為合資外貿公司注冊資本的出資,中方公司可以人民幣、實物、無形資產,或其它財產權利出資。
 合資外貿公司的合資各方應自營業(yè)執(zhí)照簽發(fā)之日起一個月內繳清其認繳的出資額。
 第八條 
 合資外貿公司應在經批準的經營商品范圍內自營或代理貨物和技術進出口貿易。未經批準,不得經營其它業(yè)務。
 第九條 
 國家實行配額、許可證管理的進出口商品,須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申請并獲得批準后,方可進口或出口。國家實行配額招標的進出口商品,合資外貿公司須按照主管部門關于進出口商品投標、招標的規(guī)定參加投標。
 第十條 
 合資外貿公司根據(jù)國家對國有外貿公司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結匯、售匯及付匯。合資外貿公司必須保持外匯平衡。具體管理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商國家外經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 
 合資外貿公司根據(jù)國家有關的稅收法律和法規(guī)照章納稅。國家根據(jù)對國有外貿公司出口退稅的規(guī)定對其出口產品給予退稅。
 第十二條 
 合資外貿公司應根據(jù)中國有關財務、會計、統(tǒng)計方面的法律、法規(guī)按期向當?shù)赜嘘P主管部門上報財務、會計、統(tǒng)計等報表。
 第十三條 
 合資外貿公司應申請加入進出口商會或外商投資企業(yè)協(xié)會,并須服從商會或協(xié)會的協(xié)調。
 第十四條 
 合資外貿公司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guī),受中國的法律、法規(guī)管轄,其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法規(guī)的保護。
 合資外貿公司違反中國法律、法規(guī)的,按有關法律、法規(guī)處理。合資外貿公司違反本辦法的,由外經貿主管部門予以處理。
 第十五條 
 香港、澳門、臺灣地區(qū)的公司、企業(yè)與內地公司、企業(yè)舉辦合資外貿公司,參照本辦法辦理。
 第十六條 試點地區(qū)和試點公司數(shù)量由國務院規(guī)定。目前只在上海浦東新區(qū)和深圳經濟特區(qū)試點。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由國家外經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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