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社會,人們總是忙忙碌碌,忙于工作、忙于生活、忙于各種形形色色的事物中,我們也會因為很多事情忽視很多,也會因為各種原因導致自己本身的婚姻走到盡頭,在婚姻結尾的時候,可能是因為工作的忙碌沒有辦法出面去處理離婚事宜,也可能因為曾經的情人變成陌路仇人而選擇不見,那么我們可以在辦理離婚的時候不出面嗎?            
                        
                  當代社會,人們總是忙忙碌碌,忙于工作、忙于生活、忙于各種形形色色的事物中,我們也會因為很多事情忽視很多,也會因為各種原因導致自己本身的婚姻走到盡頭,在婚姻結尾的時候,可能是因為工作的忙碌沒有辦法出面去處理離婚事宜,也可能因為曾經的情人變成陌路仇人而選擇不見,那么我們可以在辦理離婚的時候不出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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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清楚離婚案件的意義
  離婚案是身份案,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62條規(guī)定,離婚案件已委托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二、哪些情況可以本人不到庭
  1.《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離婚案件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此處的“特殊情況”由于法律、相關的司法解釋都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因此實務中,通常比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五十六條,證人確有困難無法出庭作證的法定情形進行判定:“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一)年邁體弱或者行動不便無法出庭的;(二)特殊崗位確實無法離開的;(三)路途特別遙遠、交通不便難以出庭的;(四)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無法出庭的;(五)其他無法出庭的特殊情況。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五十一條規(guī)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p>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五十七條規(guī)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訴訟,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應當?shù)酵?,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作出判決。”
  所以不能出庭的話得符合民事訴訟法,不能因為自己的心情而選擇不出席,大部分情況下,是要求本人出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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