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上沒有賦予國家之間引渡的義務,是否引渡,大部分國家都是根據雙方簽訂的引渡條約。那么,引渡條約的法律依據是什么?國家對引渡請求如何審查?
一、引渡條約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引渡條約是國家間引渡罪犯的依據。因為國際法上沒有賦予國家引渡的義務,在沒有引渡條約的情況下,是否將罪犯引渡回申請國完全是被申請國的選擇。引渡條約一般會約定兩個或多個國家之間關于互相引渡罪犯的相關條件和其他事項。如果在條約中承諾對某個國家的罪犯進行引渡,那么引渡就將成為國際義務,必須履行,無正當理由不可隨意拒絕引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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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家對引渡請求如何審查?
1、外交部收到請求國提出的引渡請求后,應當對引渡請求書及其所附文件、材料是否符合本法第二章第二節(jié)和引渡條約的規(guī)定進行審查。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高級人民法院對請求國提出的引渡請求是否符合本法和引渡條約關于引渡條件等規(guī)定進行審查并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對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進行復核;
2、對于兩個以上國家就同一行為或者不同行為請求引渡同一人的,應當綜合考慮中華人民共和國收到引渡請求的先后、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請求國是否存在引渡條約關系等因素,確定接受引渡請求的優(yōu)先順序;
3、外交部對請求國提出的引渡請求進行審查,認為不符合本法第二章第二節(jié)和引渡條約的規(guī)定的,可以要求請求國在三十日內提供補充材料。經請求國請求,上述期限可以延長十五日。請求國未在上述期限內提供補充材料的,外交部應當終止該引渡案件。請求國可以對同一犯罪再次提出引渡該人的請求;
4、外交部對請求國提出的引渡請求進行審查,認為符合本法第二章第二節(jié)和引渡條約的規(guī)定的,應當將引渡請求書及其所附文件和材料轉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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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引渡條約的法律基礎
引渡的法律基礎是一個主權國家對犯罪的管轄權,包括對屬地、屬人和其他管轄權等。請求引渡的國家基于國際法上承認的依據,對身處他國境內罪犯享有管轄權。在十九世紀以前,可以引渡的主要是政治犯、異教徒和逃兵;由于資產階級革命的勝利,罪刑法定和民主原則的確立使引渡的對象發(fā)生了根本改變——各國只引渡普通刑事犯?!罢畏覆灰伞痹瓌t已經成為國際公認的習慣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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