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勞動合同添加可以隨意調動崗位并要求強制簽字合理嗎
合同糾紛浙江 紹興2025-06-05 17:22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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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即使勞動合同約定用人單位有權根據生產經營需要隨時調整勞動者工作內容或崗位,雙方為此發(fā)生爭議的,應由用人單位舉證證明其調職具有充分的合理性。用人單位不能舉證證明其調職具有充分合理性的,雙方仍應按原勞動合同履行。 答: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因勞動合同中約定,用人單位有權根據生產經營需要隨時調整勞動者工作內容或崗位,雙方為此發(fā)生爭議的,應由用人單位舉證證明其調職具有充分的合理性。用人單位不能舉證證明其調職具有充分合理性的,雙方仍應按原勞動合同履行?! 颊f明〗 許多用人單位在合同預先作出可以隨時調整崗位的約定后,實際調整崗位時還是經常引起勞動者的不滿,引發(fā)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認為既然勞動者已答應,就應無條件服從,而勞動者則認為這種約定顯失公平,具體調整崗位多是報復勞動者,而非生產經營需要。我們認為,勞動關系成立時單位對勞動者即具有勞動請求權,勞動合同中的約定原則上應予認可。但為防止用工權的濫用,單位調整崗位時應說明調整具有充分合理性,否則用人單位的行為不能支持。 ?。▌趧雍贤瑣徫蛔鳛閯趧雍贤膬热菀唤浖s定即具有法律效率,如果調整,原則上應當協商一致。但企業(yè)生產經營活動又隨時可能發(fā)生變化,用人單位在合同中約定,可以根據經營情況調整勞動者崗位,是行使勞動請求權的一種方式,也是符合情理的。問題是任何權利的行使都應在合理范圍內,單位擁有勞動請求權,并不意味著可以隨心所欲地支配勞動者。)實際發(fā)生的案件中,有的單位以經營需要為由,將技術工程師調整到門衛(wèi),將辦公室文員調整到保潔崗位,明顯地超過一般人可以接受的范圍,引起勞動者的極大不滿。 原問題:《用人單位可否依據勞動合同的約定隨意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回復于 2022-12-24 01:48: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