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保護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民用航空器事件調查規(guī)定》《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規(guī)定》《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規(guī)定》《民航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保護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民用航空器事件調查規(guī)定》《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規(guī)定》《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規(guī)定》《民航工作國家秘密范圍的規(guī)定》等法律、規(guī)章及相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國民用航空局、中國民用航空地區(qū)管理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民用航空企事業(yè)單位及其從業(yè)人員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保護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以下簡稱安全信息)是指在民用航空活動中產生的與安全相關的信息。
安全信息保護是指規(guī)范收集、傳遞和使用安全信息避免出現(xiàn)不當披露或公開的情況。
第四條 安全信息保護實行依法管理、重點防護、合理利用的方針,既要確保安全信息可控,又要便于安全信息的合理使用。
第五條 各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信息保護的總體工作負責,從業(yè)人員對安全信息保護的具體工作負責。
第二章 安全信息保護等級分類及范圍
第六條 安全信息根據信息重要程度分為涉密級安全信息(以下簡稱涉密安全信息)、敏感級安全信息(以下簡稱敏感安全信息)和一般級安全信息(以下簡稱一般安全信息)。
(一)涉密安全信息。
本辦法所稱涉密安全信息,其密級具體范圍依據《民航工作國家秘密范圍的規(guī)定》中相關要求執(zhí)行。
(二)敏感安全信息。
本辦法所稱敏感安全信息,是指不屬于涉密安全信息,但在特定時間內泄露后會影響安全工作正常開展或引起媒體和社會誤讀的安全信息。
(三)本規(guī)定所稱一般安全信息,是指除涉密安全信息和敏感安全信息以外的其他安全信息。
第七條 下列信息應當被確定為敏感安全信息:
(一)涉及航空器損傷的圖片、視頻信息。
(二)涉及人員傷亡、醫(yī)療及個人隱私的文字、圖片、音頻、視頻信息。
(三)機場跑道、滑行道、機坪以及其他設施設備損壞的圖片、視頻信息。
(四)陸空通話記錄的文字、音頻信息。
(五)人員訪談記錄相關的文字、音頻、視頻信息。
(六)航空器駕駛艙艙音的文字、音頻信息和駕駛艙圖像視頻信息。
(七)航空器快速存取記錄器(QAR)、飛行數(shù)據記錄器(FDR)數(shù)據的文字信息及其仿真視頻信息。
(八)事件調查過程中獲取的音頻、視頻信息。
(九)事件調查初步報告、調查續(xù)報和未發(fā)布的最終調查報告。
(十)未公布的事件調查處理意見。
第三章 安全信息管理
第八條 涉密安全信息管理按照國家及民航局相關保密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九條 敏感安全信息應當遵守以下工作要求:
(一)文件資料標注“此件不公開”字樣或者采取等效措施。
(二)按照程序報送并在指定的范圍內分發(fā)。
(三)未經所在單位批準,任何個人不得對外發(fā)布,包括但不限于通過微信群、朋友圈、微博、貼吧、抖音、快手等網絡平臺對外發(fā)布。
第十條 一般安全信息按照《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規(guī)定》及本單位安全信息保護管理要求執(zhí)行。
第十一條 民用航空企事業(yè)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安全信息保護管理細則,落實主體責任,壓實領導責任和崗位責任,明確知悉和分發(fā)范圍,細化傳遞及披露程序,強化管控手段,妥善做好旅客提示勸阻工作,防止發(fā)生安全信息外泄,定期組織開展員工安全信息保護宣教培訓。
第十二條 民航各地區(qū)管理局負責轄區(qū)內民用航空企事業(yè)單位安全信息保護工作的監(jiān)督管理。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民航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原《關于印發(fā)<民用航空器不安全事件調查信息保護管理辦法>的通知》(民航發(fā)〔2019〕6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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