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其關鍵要查清行為人是否有主觀罪過,是否實施了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的行為,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的行為與重大交通事故是否具有因果關系等。如果沒有違法行為或者有違法行為但沒有因果關系,如果事故純屬被害人不遵守交通規(guī)則,亂過馬路...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其關鍵要查清行為人是否有主觀罪過,是否實施了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的行為,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的行為與重大交通事故是否具有因果關系等。如果沒有違法行為或者有違法行為但沒有因果關系,如果事故純屬被害人不遵守交通規(guī)則,亂過馬路,或者是山崩、地裂、風暴、洪水等自然因素造成的,則不應以此罪論處。
當然,事故發(fā)生不排除可能存在多種原因或其他干預因素。在這里,我們應該仔細分析原因及其干預行為對交通事故的影響。只有查明與行為人的違規(guī)行為確實有因果關系,才能以本罪論處,否則不應以本罪追究刑事責任。例如,行為人高速超車后突然發(fā)現前方幾十米處有人穿越馬路,便打方向盤試圖避開行人,但出于車速過快,致使車沖入人行道而將他人壓成重傷。此時,行人過馬路作為干預因素,只是本案的條件。事故的真正原因是非法超速行駛。因此,應當認定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可以構成本罪。
二、與其他罪名的界限
1.本罪與重大行事故罪、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的界限
本罪與重大飛行事故罪、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同屬重大交通肇事的犯罪。客體均為交通運輸安全,主觀上也都出于過失,客觀上也是都是以違反保障交通運輸安全管理的規(guī)章制度并造成嚴重后果為要件。其區(qū)別主要是:
(1)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而后二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分別為航空人員與鐵路職工,其他自然人一般主體不能構成這兩種罪。
(2)發(fā)生的場合不同。本罪主要發(fā)生在公路、水路交通運輸過程中(不排除一般主體在交通運輸領域外可以構成交通肇事罪);而后二罪,分別發(fā)生在航空運輸與鐵路運輸活動中。
(3)違反的具體注意義務不同。根據運輸領域不同(公路、水上),本罪行為人違反的可以是特定的注意義務,也可以使一般的注意義務;而后兩罪違反的,只限于特定的注意義務。
2.交通肇事逃逸的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在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也就是說,所謂“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中有下列情形,并因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4)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5)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6)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7)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8)嚴重超載駕駛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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