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加強資金管理,嚴格控制并規(guī)范各單位開立銀行賬戶,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遏制“小金庫”現象的發(fā)生,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5號)、《天津市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辦法》(津財庫?2013?6號)及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資金管理,嚴格控制并規(guī)范各單位開立銀行賬戶,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遏制“小金庫”現象的發(fā)生,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5號)、《天津市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辦法》(津財庫?2013?6號)及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局屬各級實行預算管理,并與財政部門有經費領撥關系的事業(yè)單位、市內六區(qū)市政管理局(以下簡稱“預算單位”)。
已實行企業(yè)化管理、執(zhí)行企業(yè)會計制度的事業(yè)單位和屬于自收自支且與財政部門無經費領撥關系的事業(yè)單位,暫不適用本辦法。按《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企業(yè)單位銀行賬戶管理辦法》執(zhí)行。
第三條 預算單位應在國有、國有控股商業(yè)銀行開立銀行賬戶,不得在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等各類金融性公司開立賬戶。開戶銀行的選擇應堅持就近原則。
第四條
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的開立、變更及撤銷,均實行局及財政部門審批、備案制度。未經局審批同意的,各單位一律不得隨意開立銀行賬戶。撤銷及變更銀行賬戶應及時報局備案。
第五條
局財務(收費)管理處負責全局銀行賬戶的審批、管理和檢查工作,各單位財務科(部、室)是本單位銀行賬戶的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單位銀行賬戶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預算單位在開立銀行賬戶時,必須逐級經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后報局審批登記,報經市財政局審批同意后,方可到開戶銀行辦理相關手續(xù);各單位在撤銷和變更銀行賬戶后,需及時報局和財政部門備案。
第七條
預算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對本單位銀行賬戶申請開立、變更、撤銷及使用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guī)性和安全性負責。單位辦理銀行賬戶的開立、變更及撤銷手續(xù),必須由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親自簽批。
第二章 銀行賬戶的設置
第八條
預算單位只能由本單位財務管理部門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可以根據單位實際需要開立專用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和臨時存款賬戶。其他非財務管理部門嚴禁開立銀行賬戶。
第九條 預算單位所屬獨立核算的食堂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工會,可以單獨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
第十條 預算單位按照工作職能和資金管理要求,可開立如下專用存款賬戶:
(一)基本建設資金賬戶。預算單位對已立項批準的基本建設項目開立一個專用存款賬戶。項目竣工決算后,應按規(guī)定及時進行資金結算,項目資金結算完畢時,賬戶必須撤銷。
(二)住房改革資金賬戶。按照住房管理制度改革的有關規(guī)定,預算單位可以開立相關住房改革資金專用存款賬戶。
(三)黨費賬戶。按照組織部門有關文件規(guī)定,預算單位可以開立一個專用存款賬戶。
(四)工會經費賬戶。依據相關法定章程規(guī)定,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工會,可以按單位的內設機構開立一個專用存款賬戶。
(五)其他類賬戶。國務院及所屬部門、市政府和市財政局有明確文件規(guī)定,需要專戶管理和使用的資金,預算單位可以開立專用存款賬戶。
第十一條 預算單位可開立如下一般存款賬戶:
(一)公務卡結算賬戶。按照我市公務卡結算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預算單位可以開立一個一般存款賬戶。
(二)貸款賬戶。預算單位從其基本存款賬戶以外的銀行取得貸款資金,按確需原則在貸款銀行開立一般存款賬戶。
第十二條 經區(qū)縣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成立的臨時機構,確因業(yè)務需要可開立臨時存款賬戶。
第十三條 預算單位因特殊原因,經財政部門批準可開立如下賬戶:
(一)系統(tǒng)財務與本級機關財務分設并對所屬單位有轉撥經費的一級預算單位,確需開立的經費轉撥零余額賬戶或一般存款賬戶;
(二)預算單位所屬異地辦公的非獨立核算單位或派出機構,人員較多、業(yè)務規(guī)模較大、日常資金流量較大的,可由預算單位報財政部門審批后開立一個業(yè)務支出專用存款賬戶。
第十四條 實行國庫集中支付改革的預算單位,經財政部門批準后可開立一個零余額賬戶。零余額賬戶的使用按照同級財政部門印發(fā)的國庫管理制度改革文件執(zhí)行。
第十五條 預算單位在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的單位公積金賬戶,不需經局及財政部門審批、備案。
第三章 銀行賬戶的開立審批程序
第十六條 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的審批程序
(一)局屬各級預算單位按規(guī)定需開立銀行賬戶時,需按預算管理級次逐級申請后向局報送《開立銀行賬戶申請報告》(附件3),按要求如實填寫《天津市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審批登記表》(附件1),并逐級加蓋經辦部門章、單位公章,經部門負責人、單位負責人簽章后,連同《開立銀行賬戶申請報告》(附件3)與有關依據文件報局財務(收費)管理處,經審批同意后由開戶單位報送市財政局審批,經市財政局審批同意后持財政部門簽發(fā)的《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批復書》到開戶銀行辦理相關手續(xù)。
(二)預算單位應在開立銀行賬戶后5個工作日內,向財政部門返回加蓋開戶銀行業(yè)務受理章的批復書回執(zhí);同時應將《天津市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審批登記表》的“一級預算單位”聯以及銀行賬戶已開立的證明文件的復印件(蓋單位公章)報送局財務(收費)管理處備案。
第十七條
預算單位提交的“開立銀行賬戶申請報告”應加蓋本單位公章,并詳細說明本單位申請開戶的理由及相關情況,包括所開賬戶名稱、性質、用途和適用范圍,開戶依據或開戶理由,相關證明材料清單及其他需要證明的情況等。
第四章 銀行賬戶的變更備案程序
第十八條
預算單位開立的銀行賬戶應保持相對穩(wěn)定,無特殊情況不得隨意變更。卻因特殊需要變更開戶銀行的,應視同同時撤銷和新開立一個銀行賬戶,按本辦法開立賬戶和撤銷賬戶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十九條 預算單位發(fā)生下列變更事項,不需報經局及財政部門審批,但應及時向局及財政部門辦理備案手續(xù)。
(一)單位名稱變更,但不改變開戶銀行及賬號的;
(二)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變更的;
(三)單位主管部門、地址及其他開戶資料變更的;
(四)因開戶銀行原因(如系統(tǒng)升級)變更銀行賬號,但不改變開戶銀行的;
(五)開戶銀行網點撤并或網點名稱變更,但不改變銀行賬號的。
第二十條 預算單位變更銀行賬戶的備案程序
預算單位按規(guī)定不需報經局及財政部門審批的變更事項,可直接憑有關證明材料,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相關規(guī)定辦理變更手續(xù)。預算單位應在變更后5個工作日內,填寫《天津市預算單位銀行賬戶備案表》(附件2),并逐級加蓋單位公章,經單位負責人簽章后并附經人民銀行核準的開戶許可證正本復印件或開戶銀行統(tǒng)一的賬戶變更申請書復印件(因銀行原因變更賬號除外),分別報局及財政部門備案。
第五章 銀行賬戶的撤銷備案程序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預算單位應向開戶銀行提出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申請,及時辦理撤銷銀行賬戶及備案手續(xù):
(一)銀行賬戶在開立后1年未發(fā)生收付活動且無銀行債務的;
(二)銀行賬戶使用期滿的;
(三)預算單位被合并,被合并單位銀行賬戶應全部撤銷,資金余額應轉入合并單位的同類賬戶,銷戶備案手續(xù)由合并單位辦理;
(四)預算單位合并組建一個新的預算單位,各單位原賬戶應全部撤銷,按本辦法規(guī)定重新開立銀行賬戶;
(五)預算單位因機構改革等原因被撤銷的,按相應的政策處理其銀行賬戶余額,并按規(guī)定撤銷其銀行賬戶。其銷戶情況由其上一級主管部門按規(guī)定辦理備案手續(xù);
(六)基本建設項目已竣工決算且項目資金結算完畢的;
(七)專項資金使用完成的;
(八)實行國庫集中支付改革的預算單位,其原有銀行賬戶內財政性資金使用完畢且不再使用的;
(八)其他原因需要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
第二十二條 預算單位因故需撤銷銀行賬戶的,不需報經局及財政部門審批,但應及時向局及財政部門辦理備案手續(xù)。
第二十三條 預算單位撤銷銀行賬戶的備案程序
預算單位因故需撤銷銀行賬戶的,可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相關規(guī)定辦理撤銷手續(xù)。預算單位應在撤銷后5個工作日內,填寫《天津市預算單位銀行賬戶備案表》(附件2),并逐級加蓋單位公章,經單位負責人簽章后并交回該賬戶開立時的審批表(單位聯)原件及銀行統(tǒng)一格式的撤銷賬戶申請書及復印件,分別報局及財政部門備案。
第六章 銀行賬戶的管理
第二十四條
預算單位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規(guī)定和各項財經紀律,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的用途使用銀行賬戶,不得將財政撥款和按規(guī)定收取的預算資金轉為定期存款(國家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不得以個人名義存放單位資金,不得為個人或者其他單位提供信用擔保。
第二十五條 預算單位對不同性質或需要單獨核算的資金,應建立相應明細賬進行分類核算,不得將同一性質的專項資金存放于兩家(含以上)銀行。
第二十六條
預算單位應按照資金安全、周到服務、訂立契約的原則,慎重選擇銀行開立銀行賬戶,嚴禁將財政性資金存放在信托投資公司、證券公司等非銀行業(yè)金融機構。
第二十七條 預算單位不得出租、出借銀行賬戶,不得利用銀行賬戶套取銀行信用。
第二十八條 預算單位銀行賬戶要按銀行的規(guī)定及時做好銀行賬戶的年檢工作。
第二十九條 應撤銷的銀行賬戶,預算單位應按本辦法的規(guī)定及時撤銷。
第三十條 預算單位辦理銀行賬戶的開立、撤銷及變更手續(xù),必須由本單位財務管理部門人員統(tǒng)一辦理。
第三十一條 預算單位財務管理部門應建立銀行賬戶管理檔案,銀行賬戶開立、撤銷及變更的相關資料視同會計檔案管理。
第三十二條
一級預算單位應加強對所屬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的監(jiān)督管理,建立所屬單位銀行賬戶管理檔案,定期對所屬預算單位銀行賬戶進行監(jiān)督檢查。如發(fā)現所屬單位不按規(guī)定開立、使用、變更及撤銷銀行賬戶的,應及時督促糾正;糾正無效的,應提請財政、審計等職能部門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各單位所屬財務、審計、紀檢監(jiān)察等部門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等規(guī)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加強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銀行賬戶的日常監(jiān)督檢查。發(fā)現有違反規(guī)定開立、使用、變更及撤銷銀行賬戶等問題,應根據相關法規(guī)進行處理。
第三十四條 各單位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單位的銀行賬戶管理辦法。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天津市財政局 中國人民銀天津分行 天津市監(jiān)察局
天津市審計局關于印發(fā)《天津市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辦法》的通知(津財庫?2013?6號)執(zhí)行。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局財務(收費)管理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銀行賬戶管理暫行辦法》(市政公路管理財?2012?374號)一并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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