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不需要因果關系就能定罪的犯罪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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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繞刑法中涉稅犯罪的具體規(guī)定,分析刑法與稅法之間的關系
稅法與刑法的關系稅法與《刑法》有本質(zhì)區(qū)別。二者調(diào)整的范圍不同;但兩者也有密切的聯(lián)系,因為稅法和《刑法》對于違反稅法都規(guī)定了處罰條款。區(qū)別就在于情節(jié)是否嚴重,輕者給予行政處罰,重者則要承擔刑事責任,給予刑事處罰。 原問題:《稅法與刑法的關系》在德日刑法中,法人能否成為犯罪主體?
展開全部單位可以作為主體,其犯罪類型要根據(jù)國家法規(guī)、政策劃定,而不是法院根據(jù)具體情況確定。犯罪主體是指刑法規(guī)定的實施犯罪并且承擔刑事責任的人(包括自然人與單位)。 犯罪主體的類型: 過去的犯罪主體只限于自然人犯罪主體,從1984年海關法刑法第三十條單位犯罪,單位犯罪的罪名 啥啥?
實行單罰制的單位犯罪1.第135條: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2.第137條: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3.第138條: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4.第139條:消防責任事故罪;5.第161條: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6.第162條:妨害清算罪;7.第162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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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xù)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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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態(tài)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xiàn)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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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怎么專業(yè),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