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5月23日13點50分許,原告倪彥釗駕駛魯BAH2359號新能源汽車,沿臨清市銀河路由西向東正常行駛至涵洞口時,因被告管理維護的道路出現(xiàn)凹陷,導致原告車輛輪轂及輪胎損壞。事故發(fā)生后,臨清交警大隊事故科于2025年05月28日出具證明,證實2025年05月23日13點50分許,原告倪彥釗駕駛魯BAH2359號新能源汽車,沿臨清市銀河路由西向東正常行駛至涵洞口時,因被2025年05月23日13點50分許,原告倪彥釗駕駛魯BAH2359號新能源汽車,沿臨清市銀河路由西向東正常行駛至涵洞口時,因被2025年05月23日13點50分許,原告倪彥釗駕駛魯BAH2359號新能源汽車,沿臨清市銀河路由西向東正常行駛至涵洞口時,因被因道路坑洼導致輪胎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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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車延遲交車
12月27日,財政部等四部委發(fā)布公告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工業(yè)和信息化部、科技部聯(lián)合發(fā)布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購置的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繼2014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工業(yè)和信息化部三部門發(fā)布為期電動三輪車正常行駛,汽車駕駛員上車開車門三輪車撞到了,汽車屬于違停,誰的責任
路上正常行駛前車突然開車門導致后車撞上的,責任應該如何劃分,要視當時具體情況而定: 1、如果后車所行駛的車道正常(機動車在機動車道行駛、非機動車在非機動車道行駛),由于是前車突然開車門,而后車撞上前車的車門的,則應由前車負事故全部責任,后車新能源汽車故障頻發(fā)
電動汽車想要普及,是整一個產業(yè)鏈的問題,而不單單就電動汽車本身的問題。目前,電動汽車的發(fā)展,面臨的主要方問題還是集中在動力電池和充電上面,具體分析如下所示。動力電池不論是續(xù)航里程焦慮、充電速度太慢,還是整車成本太高、二手車殘值太低等問題,都左轉彎正常行駛的電動車與右轉彎的汽車相撞
汽車右轉,被電動車撞了,汽車要負主要責任。轉彎讓直行,是交法的重要原則。汽車轉彎,而電動車是直行,汽車就必須讓直行車先行,也就是說,汽車是轉彎,電動車是直行,電動車有優(yōu)先通行權。要按責任劃分的話,汽車是主要責任,電動車負次要責任。 原問題: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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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xù)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tài)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xiàn)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yè),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